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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执字第182号

冯金梅与樊花叶、赵庆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某,樊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涉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冯某,农民。被执行人樊某,农民。被执行人赵某,农民。冯某与樊某、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县公证处作出(2013)涉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某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申请人冯某兑现执行标的款三万六千四百四十九点一五元整,申请人冯某自愿放弃其它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涉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炳勋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赵治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