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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中执一字第00018-3号

陕西兴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商洛市健达中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中执一字第00018-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兴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饶刚,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兵,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商洛市健达中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新喆,公司执行董事。陕西兴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商洛市健达中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商洛分会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西仲商裁字(2013)第53号裁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兴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436082.21元及迟延支付期间的加倍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商洛市健达中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的位于商洛市商丹循环工业经济园区刘湾生态工业园区国有建设用地10000.05土地使用权及相关建筑委托评估,并进行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陕西兴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款436082.21元己执行到位,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陕西兴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表示放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商洛分会委员会西仲商裁字(2013)第53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卫东

审判员  郭 冬

审判员  郭 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