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2040号申请执行人李道杏,个体户。被执行人蒙阴县通航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海波,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民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蒙阴县通航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蒙阴县通航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0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开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袁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