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彭某某,男,汉族,1980年9月21日出生,资中县人。被告唐某某,女,汉族,1976年11月5日出生,资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纪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 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