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资中民初字第2080号

彭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2080号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彭某某,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彭某某,男,汉族,1980年9月21日出生,资中县人。被告唐某某,女,汉族,1976年11月5日出生,资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纪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 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