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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民初字第668号

贺大珍与龚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贺某某,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668号原告贺某某。委托代理人邵某某,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文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曾江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