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668号原告贺某某。委托代理人邵某某,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文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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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大珍与龚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668号原告贺某某。委托代理人邵某某,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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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周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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