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山民一初字第302-2号原告姜家壁,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原告孔波,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徐永强,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代理二原告)被告烟台泰合矿石加工有限公司。地址,烟台牟平区高陵镇王疃村。组织机构代码:56143520-7。法定代表人王宪志,总经理。被告王宪志,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烟台泰合矿石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代理人项英海,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代理二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家壁、孔波与被告烟台泰合矿石加工有限公司、王宪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家壁、孔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家壁、孔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家壁、孔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姜家壁、孔波负担。
审 判 长 许春莲
审 判 员 冀文佳
人民陪审员 付 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贺彩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