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1837号原告祝付永,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田玉松,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军超,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柴运动,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祝付永诉被告柴军超、柴运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付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祝付永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涛
审 判 员 杨荣方
人民陪审员 张 旭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