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4)昌执字第293号被罚款人周炳贵。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立功与被执行人周炳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炳贵有能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维护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周炳贵罚款1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桂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宋建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