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麟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某乙,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郭某甲与郭某乙、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郭某乙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郭某甲经与被执行人任某某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麟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新录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袁晓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