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驼峰路东阳光住宅小区1号楼1单元2楼。法定代表人王建雄,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向阳,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建毅,男,汉族,个体户,住府谷县。
上诉人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建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建雄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姜向阳,被上诉人苏建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新的证据,导致案件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9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府谷县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11350元,退还上诉人榆林市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薛海鸥
审 判 员 乔幼涛
代理
审判员 闫徐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华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