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214号
原告:周修海。
委托代理人:周燕利。
委托代理人:周宝华,明光市潘村镇殷桥村村委会推荐。
被告:明光市水务局。住所地:明光市体育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储成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志军,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光市潘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明光市潘村镇。
法定代表人:徐礼峰,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赵天广,安徽赵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1199310332570。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修海诉被告明光市水务局、明光市潘村镇人民政府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修海以被诉主体有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修海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修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6元,减半收取2483元,由原告周修海承担。
审判员 江泓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凌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