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07)芝执字第178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永昌企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永昌企业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永昌企业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此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