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高凤桐被执行人刘继玉申请执行人高凤桐与被执行人刘继玉健康权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4日做出的(2008)丰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履行了本案全部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4日做出的(2008)丰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志生
审判员 王友林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邵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