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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353号

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353号原告许某,保定市阜平县。委托代理人吕某某。被告李某,灵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辛 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唐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