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353号原告许某,保定市阜平县。委托代理人吕某某。被告李某,灵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辛 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唐珍珠
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353号原告许某,保定市阜平县。委托代理人吕某某。被告李某,灵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辛 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唐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