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四刑执字第793号罪犯李德臣,男,1979年8月9日出生,原住址吉林省扶余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2008)松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德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赔97288.81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将李德臣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3年1月将李德臣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德臣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将该犯减刑1年10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德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德臣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