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949号原告付某,农民。被告潘某,农民。
原告付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审判员 杨文年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苏 伟 百度搜索“”
付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949号原告付某,农民。被告潘某,农民。
原告付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审判员 杨文年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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