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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949号

付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付某,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949号原告付某,农民。被告潘某,农民。

原告付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审判员  杨文年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苏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