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瑞枫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玉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新体育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继秋。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胡玉文。
上诉人上海瑞枫阁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172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不涉及不动产权属问题,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属不动产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争租赁房屋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秀丽
审 判 员 马昌骏
代理
审判员 郑 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