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受终字第160号上诉人汤景平。上诉人应霞萍。
上诉人汤景平、应霞萍因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受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公房买卖中,只要承租人愿意购买,公房所有人就必须与承租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此上诉人要求与原审被诉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诉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争的房屋是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是否可以出售,出售的对象、价格如何确定等,都需要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和政策来决定,而非仅凭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因此公房买卖关系能否成立不是平等主体合意的结果,故上诉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与原告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川
审判员 岳 菁
审判员 蔡 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