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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武执字第00121号

曹锋与吴海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锋,吴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曹锋,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执行人吴海军,男,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申请执行人曹锋与被执行人吴海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曹锋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武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赁费9555.71元、返还钢管1547米、扣件963个;负担本案诉讼费4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海军在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40号闽东国际城3栋B单元2118号武立涂料有限公司上班,吴海军的住所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故本案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委托汉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武执字第0012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庚科

审判员  李潭萍

审判员  任秀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任小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