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长初字第25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遵义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韩 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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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长初字第25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遵义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韩 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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