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芮宏江,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渐石,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善全,工人。被告费成英,工人。
一、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戴辉玖,盱眙县仇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芮宏江与被告侯善全、费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芮宏江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芮宏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宏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芮宏江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学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