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863号
原告:臧玉铎,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传友,兖州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臧圣先,兖州聚福德饭店厨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臧玉铎与被告臧圣先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臧玉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绪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赵子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