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305号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吴光银,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某,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王某某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星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岳跃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