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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3305号

王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贺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305号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吴光银,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某,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王某某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星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岳跃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