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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127号

墨市富士包装有限公司与顾玉爱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墨市富士包装有限公司,顾玉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富士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段泊岚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于太先,经理。被执行人顾玉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富士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玉爱加工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即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瑞    亮

审判员 于周旭

人民陪审员张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修    仕    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