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122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现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锦州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2014)锦开民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锦州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锦州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4)锦开民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刘敬东
审判员 李玉夫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韩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