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侯民初字第3824号

原告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刘华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3824号原告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南航空港开发区机场路181号。法定代表人林大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超,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华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成春

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

人民陪审员  薛 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毅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