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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执字第21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与何乃智、何乃聪、黄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何乃智,何乃聪,黄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刚,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何乃智,男,汉族。被执行人何乃聪,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何乃智、何乃聪、黄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川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学明

审判员  白培富

审判员  冯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姚小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