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47号
原告:章某,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陶稻花,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女,1967年12月24日出生,穿青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
审 判 员 胡启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花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