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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47号

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章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47号

原告:章某,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陶稻花,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女,1967年12月24日出生,穿青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

审 判 员  胡启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花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