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0255号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南通市工农路445号宏信大厦409。法定代表人冯晨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爱林,公司职工。被告庄美琴,1970年3月2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庄美琴物业符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陆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顾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