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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322执1590号

李文革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9-11-13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李文革;建平县北二十家子镇二十家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322执1590号

原告:李文革,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被执行人:建平县北二十家子镇二十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建平县北二十家子镇二十家子村。法定代表人吴瑞华,主任。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文革与被执行人建平县北二十家子镇二十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建叶民初字第23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9)辽1322执15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张 凯执行员  王东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佳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