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山民一初字第302-1号原告姜家壁,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原告孔波,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徐永强,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代理二原告)被告烟台泰合矿石加工有限公司。地址,烟台牟平区高陵镇王疃村。组织机构代码:56143520-7。法定代表人王宪志,总经理。被告王宪志,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烟台泰合矿石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代理人项英海,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代理二被告)第三人杨云先,男,195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姜秀伦,山东广宇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娟,山东广宇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家壁、孔波与被告烟台泰合矿石加工有限公司、王宪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杨云先申请参加诉讼,主张讼争水库系其承包,要求被告予以赔偿,但其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现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第三人杨云先未按相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第三人杨云先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许春莲
审 判 员 冀文佳
人民陪审员 付 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贺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