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樊玉朝,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敬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玉朝与被告杨敬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玉朝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玉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玉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 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