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306-3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鲁信粮食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虎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光涛,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聊城市绿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延增,总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市明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一瑞,经理。
被执行人:田延增。
被执行人:吴小梅,系被执行人田延增之妻。
被执行人:刘建。
被执行人:雷书军,系被执行人刘建之妻。
被执行人:杨一瑞。
被执行人:朱孟雪,系被执行人杨一瑞之妻。
被执行人:杨倩倩。
被执行人:陈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商初字第1711号民事调解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聊城市绿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谷朊粉小麦淀粉生产设备一宗(详见清单),并责令被执行人聊城市绿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聊城市绿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聊城市绿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谷朊粉小麦淀粉生产设备一宗(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立杰
审判员 林孟良
审判员 张福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温新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