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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土左民初字第00825号

李彩云与郭跃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彩云,郭跃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土左民初字第00825号原告李彩云,农民,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郭跃军,32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云诉被告郭跃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彩云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彩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李彩云负担。

审判员李志强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穆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