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土左民初字第00825号原告李彩云,农民,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郭跃军,32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云诉被告郭跃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彩云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彩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李彩云负担。
审判员李志强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穆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