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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0522-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与张美红、陈百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张美红,陈百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52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决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潘磊,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张美红,女,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陈百顺,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美红、陈百顺债权文书公证书纠纷一案中,现因本院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潜山县公证处(2014)皖潜公证字第1950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海英

审 判 员  李政海

代理

审判员  李石开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