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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民初字第329号

大桥乡大李庄村第四村民组新四组与刘建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桥乡大李庄村第四村民组新四组;刘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329号原告大桥乡大李庄村第四村民组新四组。负责人李长林,任生产组长。委托代理人李广灿,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伟,又名刘二伟,女,1967年7月5日生,汉族,住尉氏县。

原告大桥乡大李庄村第四村民组新四组与被告刘建伟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诉,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桥乡大李庄村第四村民组新四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帆

审 判 员  李卫芹

人民陪审员  王水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亚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