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刘兰英。原告张翠花。原告张翠芳。原告张翠平。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阮永生、雍国正,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盱眙县王店乡甲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盱眙县王店乡甲山村。法定代表人孙安友,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英、张翠花、张翠芳、张翠平与被告盱眙县王店乡甲山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兰英、张翠花、张翠芳、张翠平于2015年6月5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兰英、张翠花、张翠芳、张翠平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兰英、张翠花、张翠芳、张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兰英、张翠花、张翠芳、张翠平负担。
审判员 苏振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