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832号
原告:孙凯。
被告:陈海斌,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凯诉被告陈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凯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孙凯负担。
审判员 范传宝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徐加强 来自
孙凯与陈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832号
原告:孙凯。
被告:陈海斌,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凯诉被告陈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凯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孙凯负担。
审判员 范传宝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徐加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