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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832号

孙凯与陈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凯,陈海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832号

原告:孙凯。

被告:陈海斌,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凯诉被告陈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凯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孙凯负担。

审判员  范传宝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徐加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