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687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刘家合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前 来自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687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刘家合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