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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0687号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687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刘家合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