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执字第307号

王松德与尹刚、胡志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松德,尹刚,胡志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王松德。被执行人尹刚。被执行人胡志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松德与被执行人尹刚、胡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2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学东

审 判 员  王金科

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蔡洪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