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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执字第588号

金香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香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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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588号被执行人金香脂,女,1987年3月5日生,现在常州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金香脂因犯诈骗罪,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以(2014)淮开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违法所得68438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金香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香脂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信息、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罚金应依法按时缴纳,违法所得应予追缴。被执行人金香脂现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开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惠芹

审判员  王海忠

审判员  罗春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赵凤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