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076号
原告:朱琳。
委托代理人:俞德梅,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创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江明中,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琳与被告安徽创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朱琳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琳负担。
审 判 员 徐雪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陈悠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