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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527号

罗书照诉罗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书照,罗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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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527号原告罗书��,男,汉族,1949年6月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罗新华,男,汉族,1968年10月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书照与被告罗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书照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书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 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肖红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