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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渝执字第00511号

新余市丰立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姚伟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20-01-20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余市丰立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姚伟东;朱小明;黄忠元;乐建铭;乐欣鑫;喻雪华;新余市榕春贸易有限公司;安福县赤谷乡榕春铁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渝执字第00511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丰立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袁河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被执行人姚伟东,男,汉族,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朱小明,男,汉族,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黄忠元,男,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被执行人乐建铭,男,汉族,住所地新余市分宜县。被执行人乐欣鑫,男,汉族,住所地新余市分宜县。被执行人喻雪华,男,汉族,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新余市榕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南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安福县赤谷乡榕春铁矿,住所地吉安市安福县赤谷乡黄屯村五组。新余市丰立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姚伟东、朱小明、黄忠元、乐建铭、乐欣鑫、喻雪华、新余市榕春贸易有限公司、安福县赤谷乡榕春铁矿债权转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 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郭芹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