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825号原告马某甲,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马某乙,男,现年40岁,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
审判员 马福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马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