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464号原告程彬彬,男,1988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韩成志,男,1994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彬彬诉被告韩成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彬彬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彬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彬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学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许 静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