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941号
原告:张某,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魏某,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
委托代理人:王绽,亳州市谯城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以给对方一次挽救夫妻感情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于文礼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从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