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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185-2号

李某与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李某,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185-2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1969年10月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侯长飞,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男,汉族,1971年2月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戚守民,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彭某要求到温州调查取证。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当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蒙民一初字第01185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茂军

审 判 员  黄 勇

人民陪审员  屈俊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