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613号
原告:张卫东,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
被告:张洪昌,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月芹,女,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何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东与被告张洪昌、张月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东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卫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张洪昌、张月芹负担。
审判员 樊 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邢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