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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1613号

张卫东与张洪昌、张月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卫东,张洪昌,张月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613号

原告:张卫东,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

被告:张洪昌,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月芹,女,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何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东与被告张洪昌、张月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东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卫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张洪昌、张月芹负担。

审判员 樊 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邢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