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执字第00076号

陈某申请执行历某某离婚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历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被执行人历某某,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陈某与历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建喇民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历某某每月给付300元子女抚养费。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历某某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现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建喇民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守臣

审 判 员  任凤国

代理

审判员  王铁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